肌营养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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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15 20:59:00
提示一:备孕科学补叶酸,健康好孕有保障维生素是维持人体正常生理功能且可以从食物中获取的一类微量营养素,也直接关系着女性孕育新生命的质量。一般来说只要备孕期间保证膳食多样化、饮食均衡,都无需特别补充多种维生素。然而,有一种特殊的维生素——叶酸,由于它是胚胎发育时细胞分化和蛋白质合成的必需物质,如果缺乏可显著增加胎儿神经管畸形(NTDs)的发生率。但食物中天然叶酸稳定性差导,致其利用率很低,仅通过饮食补充往往是不够的,所以必须通过额外补充叶酸制剂以保证其足量摄入。建议从孕前至少3个月开始每天常规补充叶酸0.4~0.8mg,以保证体内叶酸浓度达到有效预防NTDs的水平。但对于一些高危人群,如:本人有NTDs生育史、夫妻一方患NTDs,叶酸服用量需增加至每天4~5mg,维持至孕12周后可恢复常规剂量。如果患有糖尿病、癫痫(正在服用抗癫痫药)、胃肠道吸收不良性疾病以及肥胖的妇女,也需要增补叶酸,具体剂量及疗程应咨询专科医师或药师。另外,由于叶酸的吸收会受某些遗传因素影响,基因突变会导致体内叶酸水平下降,因此,在补充叶酸前进行基因检测可以更好地帮助制定叶酸的个体化补充方案。提示二:孕期用药需谨慎,合理选择是关键妊娠期是一个特殊阶段,该阶段用药直接关系到下一代的身心健康。但据报道,94%的女性在孕期或哺乳期中使用过药物。由于孕妇对药物的认识不足,导致孕妇忽略用药、恐惧用药、过度用药问题的存在。那么,孕期用药可能会有怎样的疑惑呢?A.经常会有孕妈妈说“我只是吃了点感冒药/中药,应该没什么吧?”在部分孕妈心里,感冒药、中药都是常用药物,安全性应该很好。其实不然,感冒药、中药都是一大类药物,其中不乏有安全性不明甚至对孕妇或胎儿有害的药物。如很多复方感冒药中含有伪麻*碱、金刚烷胺等成分,均会增加胎儿出生缺陷的风险;中药中也有孕期禁用的品种,它们可能*性较强,会使母亲或者胎儿中*;或者药性峻猛、兴奋子宫,增加出生缺陷或者流产的风险。所以,孕期用药的第一大原则就是:不要随意用药,应在医师或者专业的药师指导下使用。B.另一类常见的问题就是“我在不知道怀孕的情况下,吃了××药,这个宝宝还能要吗?”由于意外怀孕的情况比较常见,在不知道的情况下暴露药物也难以避免。但并不是孕期用了药物就一定会对胎儿造成伤害,暴露药物的种类以及时间不同,风险的大小也是有差异的。目前,有很多针对药物在孕期安全性评价的研究,可以告诉我们某个药物是否会增加胎儿出生缺陷的风险。所以,当孕妇遇到这样的问题时,应该及时寻求专业医师或药师的帮助,他们会综合最新的证据给出客观的建议。由于妊娠期的特殊性,建议不管是想评估已用药物对胎儿的风险,还是需要使用药物,请先咨询专业医师或药师。提示三:孕期呕吐别忽视,正确防治保平安大家经常在电视剧中看到这样的镜头,某育龄女性莫名发生呕吐,毋用言语,大家都能理解到她怀孕了,这也说明了孕期呕吐是多么普遍。据有关资料表明,约有50%-80%的孕妇会发生孕期恶心呕吐症状。电视剧中也很少交代对孕期呕吐的干预和治疗,那么是不是孕期呕吐就无需理会呢?答案是否定的。多数患者不影响正常妊娠和健康,但有少部分患者可出现严重呕吐,反复的孕期呕吐可不同程度地影响孕妇及胎儿健康,一旦病情恶化,还可能出现严重并发症,危及母婴生命。因此,切不可听之任之。治疗孕期呕吐从预防开始。怀孕前1个月开始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可减少孕期呕吐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以下措施有助于减轻恶心症状:1.注意休息;2.避免长时间使用电脑;3.避免可能加重症状的气味、热、潮湿以及闪光等感觉刺激;4.少吃多餐,避免胃饱满;5.避免辛辣和油腻食物;6.晨起时吃清淡的、干燥的食物或高蛋白的小吃以及咸饼干;7.服用生姜也有减轻症状的作用。尽可能避免轻度的孕吐发展成妊娠剧吐,防止孕妈妈陷入无法进食、消瘦乏力、机体紊乱的状况。对已经出现的妊娠剧吐,也不要“硬扛”,多种安全且有效的经典药物应用于临床,历经几十年的验证。通过补充液体、能量、维生素及止吐药物治疗,剧烈呕吐通常在数日内缓解。具体如何用药,请在妇产科专业医师及药师的指导、监测下使用,而不要自行服药。提示四:分娩疼痛莫恐慌,安全镇痛保健康分娩疼痛是绝大多数女性一生经历的最剧烈的疼痛,剧烈程度仅次于烧灼痛,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可实现在你分娩痛得撕心裂肺时,采取分娩镇痛控制产痛,保障产妇和胎儿的身心健康。分娩镇痛,俗称“无痛分娩”,是指采用某种镇痛方法消除分娩时的疼痛,或将分娩过程中的疼痛降低到最低程度。生产时的疼痛会导致产妇体内儿茶酚胺分泌增多,从而影响新生儿血液和氧气的供应,可能会导致胎儿缺氧,在产妇宫缩良好的情况下,分娩镇痛不但对宝宝没有害处,反而是有益的。关于分娩镇痛方法主要分为非药物类和药物类两种,对于疼痛非常剧烈的产妇一般使用药物类镇痛,椎管内麻醉是目前国际公认最常用最有效的方法。那麻醉药物对宝宝、产妇及产后母乳喂养有影响吗?这是可能很多准妈妈都会关心的问题!其实分娩镇痛所用的麻醉药物的药物浓度及剂量远远低于剖宫产麻醉,同时只在神经局部起作用,进入血液循环的药量更是微乎其微,对宝宝和产妇自然也没有影响。对于产后哺乳,主要是看药物是否可以进入乳汁或进入乳汁中的多少,研究显示分娩镇痛最常使用的麻醉药物,由于用药剂量少且通过胎盘的药物更少,同时多数药物很快就会被代谢掉,母乳中的含量都极少,因此对哺乳没有任何影响。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没有进行管理的产后疼痛其实是影响母乳分泌,也是导致泌乳减少的一大重要因素,也别让疼痛“饿”了孩子。提示五:哺乳用药慎选择,母婴健康最重要哺乳期妈妈用药,事关母婴健康,须格外谨慎对待。怎样做到哺乳期安全合理用药,既能够让妈妈尽快康复,又不影响婴儿健康呢?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1.尽量选择单一成分的药品,避免复合制剂。2.应选择速释剂型,避免缓/控释剂型。3.服药时间选择在哺乳后立即服用,延长下一次哺乳时间,最好选择婴儿长时间睡眠之前。4.用药期间注意婴儿的身体变化,是否出现不良反应。5.如果必须使用对婴儿不利的药物,应暂停哺乳,并定期吸出乳汁。经过药物的5-7个半衰期可以恢复哺乳(半衰期可在说明书中查)。6.哺乳期可安全使用的常用药物:抗生素中,青霉素及头孢菌素类;感冒退热药,对乙酰氨基酚和布洛芬;抗过敏药有,氯雷他定和西替利嗪等。7.哺乳期避免使用的药物:四环素及磺胺类抗生素;抗病*药利巴韦林;含有氨基比林的药物;含雌激素的避孕药及抗肿瘤药等。最后提醒哺乳期患者,不要自行用药,应在医生和药师指导下,优先选择有安全性数据的药物,尽可能减少药物对婴儿的影响。提示六:药物避孕勿盲目,科学使用才安全对于育龄女性而言,意外怀孕往往会造成很大的困扰。如果性行为发生后采取了错误的处理方法,会造成身体不可逆的损伤。因此,学会正确避孕的方法十分重要。其中使用避孕药是一种安全有效的避孕方式。避孕药分三类:1.紧急避孕药;只能用于无防护性行为或避孕失败后的补救,在房事后72小时内服用,越早吃避孕成功率越高。2.短效避孕药:适用于健康育龄妇女的常规避孕。停用后即可恢复生理周期和生育力,且对妊娠无影响。一般是于月经周期的第1-5天开始服用,连续用药21-24天,每天1片;停药4-7天,停药期间有少量阴道流血及撤退性出血。3.长效避孕药:与短效避孕药相比,长效可避孕药不需要每天给药,一次给药后即可在体内长期缓慢释放,维持避孕效果,使用者依从性好。一旦准备怀孕的女性,停药后至少3-6个月后方可再怀孕。提示七:服用药物调经期,谨慎选择勿随意对于女性来说,遇到重大或特殊事项,如中高考、体育比赛、度假或婚礼等,又恰逢经期,可真是个麻烦事儿。如何借助于药物,让经期推迟,解决由此带来的更换不便、情绪不安、疲倦腹胀、以及偏头痛、痛经等种种困扰呢?1.复方短效口服避孕药:从本次月经第1-5天的任何一天开始,连续每天服用,直至参加的活动结束后停药。一般来说,月经将在停药一周内出现。对于日期非常明确的事件,如中高考。提前三个月就开始服用复方短效口服避孕药,人为地调整月经周期,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2.孕激素:从距离下次月经来潮前1周左右开始服药,连续服用至允许月经来潮时停药。一般来说,月经也将在停药一周内出现。如果觉得提前天数已经不够,又特别想推迟,也可以用*体酮肌注替代口服,但并非最佳。友情提醒:(1)建议在每天固定时间点服用,不要漏服。一旦漏服,尽快补上;(2)对规律月经周期的干扰只能偶尔为之;(3)请务必做好用药不适和方案失败可能的心理准备。提示八:理性应对更年期,科学使用性激素绝经综合征(又称作更年期综合征)指妇女绝经前后由于性激素波动或减少所致的一系列身体及精神心理症状。由于导致更年期症状的根本原因是体内雌激素相对或者绝对不足,补充激素可以有效缓解更年期症状,主要是雌激素,有子宫者需加用孕激素保护内膜。对于更年期女性来说,只要用对、用好激素,不仅生活质量能得到很好的改善,而且还能缓解骨质疏松,甚至是降低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选用主要的雌激素类药物包括口服、阴道栓剂、皮肤贴剂等。口服的雌激素有戊酸雌二醇片、17β雌二醇、结合雌激素片和尼尔雌醇片;经阴道给药途径的如结合雌激素软膏、普罗雌烯阴道胶丸、雌三醇乳膏等;经皮吸收途径给药的,如雌二醇皮贴和雌二醇凝胶。孕激素可选用天然孕酮或接近天然的孕激素。医生会根据患者的情况量体裁衣的提供个性化方案,停用激素一般主张缓慢减量或间歇用药。但是激素只能解决缺乏所带来的问题,人体的衰老更大程度上是由于年龄增长造成的,我们也可以使用改善血管舒缩症状和精神症状的药物,或补充一定的钙剂和维生素D缓解骨质丢失;而健康的生活方式也是很有必要的,如保持锻炼的习惯、健康均衡饮食、戒烟戒酒、保持精神愉悦,建立健康的生活习惯。提示九:子宫颈癌可预防,接种疫苗筑防线宫颈癌多发于中年女性,在我国30-44岁女性中高居新发恶性肿瘤第二位。持续感染高危型HPV是绝大多数宫颈癌的致病元凶。我国最新《子宫颈癌综合防控指南》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均推荐HPV疫苗接种为宫颈癌的一级预防措施。HPV疫苗是一种不含病*DNA的空壳结构,不存在感染致病性,又具有免疫原性,能产生防护作用。大部分不良反应程度均为轻至中度,如头痛、发热、恶心,局部肿胀、红斑、瘙痒,且短期内可自行消退。我国上市的HPV疫苗有二价、四价和九价三种,“价”代表的是可预防的病*类型,二价和四价都可以预防大约70%的宫颈癌,九价可达到90%,且四价和九价还可以预防90%的生殖器疣。在我国大陆二价的接种年龄为9-45周岁,四价是20-45周岁,九价是16-26周岁,当然经济方面也是价越多,价格越贵,这个可以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不论有无性行为或HPV暴露,都推荐接种疫苗,但最好是在没有接触到HPV之前就接种,这样的保护效果会更好一些。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应避免接种,对疫苗的活性成分或任何辅料成分有超敏反应者禁用。接种疫苗并不会%预防宫颈癌,因为宫颈癌疫苗只是针对它所覆盖的HPV亚型起预防作用,可能与宫颈癌发病有关系的HPV亚型很多,目前即使是九价疫苗也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高危型HPV,只能说是大大减少罹患宫颈癌的风险,也不会治疗现有的HPV感染或HPV引起的疾病。所以即使接种了HPV疫苗,女性同胞们仍需要定期进行宫颈癌筛查。提示十:难言之隐药治疗,处置得当解困扰阴道是女性内生殖器,是很特殊和私密的器官。但此器官疾病会因为处置不当带来难言之隐。更有甚者因过度清洁,造成阴道环境的破坏。做好此类药品管理和宣传,对女性生殖健康及合理用药有重要意义。1.结构环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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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肌营养不良症没有地理或种族差异,任何地方、任何年龄阶段均能患病,其病因和发病机制较复杂多样,所以发现异常就要明确诊断:根据特征表现、起病年龄、遗传方式、家族史、血清CK测定、肌电图、肌肉酶组织化学以及免疫组织化学检查。还有基因分析区别不同类型,区分阳性或阴性急时给已正确方案治疗避免病情恶化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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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孩子开始走路的时间晚,走快时容易摔跤,不会跑,家长往往以为是缺钙,一些非专科医师也认为是缺钙了,需要补钙。实际上这是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的早期表现。遇到这种情况最医院看病,明确是否为肌营养不良所致,不要认为”软"就补钙。

有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患儿,因入托、上学或感冒、发烧,在查体的时候发现转氨酶增高,被误认为得了肝炎,甚至住进传染病院进行治疗,直至肌无力症状出现才被明确诊断。

有些家长认为假肥大型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病人,预后都不好,常常会产生悲观情绪,不积极治疗。其实,假肥大型进行性肌营养不良可分为严重型和良性型,良性型发病晚,症状轻,甚至可完成大学教育,参加工作,有些病人有跟正常人相同的生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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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更仔细的检查,被确诊为肌营养不良,并且是DMD的,DMD是一种罕见的遗传性疾病,会让一个健健康康的孩子忽然之间连正常走路都变得十分困难,并且就连简单的蹲下站起,跳跃跑步等都成为无法完成的动作;孩子就在此刻就和欢乐的童年有了大山一样的隔阂;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病情也在不断的恶化,在9到12岁会出现逐渐出现瘫痪,甚至于活不过20岁;现在像孩子这样的情况在全世界有很多,世界范围内大约每名男婴中就有一名患有DMD,而且这个患病的人数还在不断的上升。

DMD是一种罕见的遗传性疾病,以进行性肌肉退化和无力为特征。它是特别常见的一种肌肉营养不良。DMD是由DMD基因突变引起的,该基因突变导致抗肌萎缩蛋白的缺失,抗肌萎缩蛋白是一种帮助保持肌肉细胞完整的蛋白质。症状通常开始于三到五岁之间,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恶化,以至于活不到20岁。

现代人一旦生病,急于寻找快速的西医治疗方法,使用各种抗生素杀灭细菌,或手术切除病变器官的疗法,殊不知,有一利必有一弊。在杀死病菌的同时,也破坏了身体的阴阳平衡,从而造成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化疗的同时破坏了身体的平衡机制,会不断感染新的病菌,再化疗,再感染,最终形成恶性循环,无法再进行治疗。肌营养不良是一组由遗传因素所致的原发性骨骼肌疾病,其临床主要表现为缓慢进行的肌肉萎缩、肌无力及不同程度的运动障碍。此病可由多种遗传方式引起,其临床表现各具有不同的特点,因而形成许多类型。我们知道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的治疗需要选择科学的治疗方案,能够有效缓解患儿病情,改善患儿肢体功能,效果较好的患儿甚至能像正常人一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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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如果有什么不幸患有进行性肌营养不良此病,建议找复元奇方饮治疗。避免感冒风寒等疾病的发生。肌营养不良患儿的精神压力一般都比较大,抵抗力又很弱,所以一定要好好的保养身体。选择合适的运动强度、运动方式,尽可能鼓励患儿自主活动,既要避免疲劳也要达到较高的体能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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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Ⅰ类门诊特殊疾病1.甲状腺功能亢进2.甲状腺功能减退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4.风湿性心脏瓣膜病5.先天性心脏病6.慢性肺源性心脏病7.心肌病8.高血压病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0.糖尿病11.支气管哮喘1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3.结核病14.癫痫15.慢性肝炎16.肝硬化17.类风湿性关节炎18.肾病综合征19.痛风20.青光眼21.重症肌无力22.进行性肌营养不良23.运动神经元病24.肾功衰药物治疗25.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期26.精神类疾病(双向情感障碍、抑郁症、躁狂症和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二、Ⅱ类门诊特殊疾病1.恶性肿瘤放化疗期2.白血病3.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4.耐多药肺结核5.肾功衰透析治疗6.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7.再生障碍性贫血8.地中海贫血9.精神分裂症10.血友病11.小儿脑瘫12.艾滋病机会性感染13.帕金森氏病14.系统性红斑狼疮15.肝豆状核变性(铜代谢障碍)16.普拉德—威利综合征17.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Ⅰ类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一、甲状腺功能亢进1.二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半年以上病史资料,同时甲状腺功能检查如FT3、FT4、TSH或甲状腺摄碘率等符合甲状腺功能亢进的诊断。1.抗甲状腺的药物治疗;2.放射性碘治疗及辅助药物治疗;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备注:享受待遇2年以后需继续治疗患者需要重新申请认定。二、甲状腺功能减退1.二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半年以上病史资料,同时甲状腺功能检查如FT3、FT4、TSH或甲状腺摄碘率等符合甲状腺功能减退的诊断。1.甲状腺激素(或左旋甲状腺素)治疗;2.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备注:享受待遇2年以后需继续治疗患者需要重新申请认定。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1.二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病史资料。心电图、心脏彩色多普勒、X片、心肌酶谱、冠脉造影、冠脉CT、血液等检查及化验结果符合冠心病诊断标准,并有下列各项之一的:(1)曾有心肌梗死病史;(2)左心室扩大,心功能≥Ⅲ级,左室射血分数≤50%;(3)冠脉CT或造影狭窄≥50%;(4)严重心律失常(房扑、房颤、室性心动过速,频发室早、病窦综合征)。1.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治疗;2.原发疾病及继发疾病的治疗;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四、风湿性心脏瓣膜病1.二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病史资料。心电图、心脏彩色多普勒、X片、心肌酶谱、冠脉造影、冠脉CT、血液等检查及化验结果符合风湿性心脏瓣膜病诊断标准,心脏B超提示有瓣膜损害者,或者曾行心脏瓣膜手术者。1.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治疗;2.原发疾病及继发疾病的治疗;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五、先天性心脏病1.二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病史资料。心电图、心脏彩色多普勒、X片、心肌酶谱、冠脉造影、冠脉CT、血液等检查及化验结果符合先天性心脏病的诊断标准,并有下列各项之一的:(1)心功能≥Ⅲ级;(2)B超提示心脏长大;(3)严重心律失常(房扑、房颤、室性心动过速,频发室早、病窦综合征)。1.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治疗;2.原发疾病及继发疾病的治疗;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六、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二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病史资料。心电图、心脏彩色多普勒、X片、心肌酶谱、冠脉造影、冠脉CT、血液等检查及化验结果符合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诊断标准,同时心功能≥Ⅲ级。1.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治疗;2.原发疾病及继发疾病的治疗;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七、心肌病1.二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病史资料,同时心脏彩超、心电图检查结果符合心肌病的诊断标准,包括各种原因引起的扩张型、肥厚型和限制型心肌病。1.原发疾病及继发疾病的治疗;2.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治疗;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八、高血压病1.二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病史资料,同时符合高血压2级及以上诊断标准,并有下列心、脑、肾并发症中之一的:(1)合并心脏损害:心脏B超提示左室壁及室间隔增厚≥12mm;(2)合并脑并发症:有急性脑血管意外等住院病史资料,近一年内CT或磁共振报告单提示梗塞灶或出血灶,体征有偏瘫、意识障碍、语言障碍之一的;(3)合并肾功能损害:微量蛋白尿(6个月内3次检查,2次以上为阳性)或血浆肌酐浓度升高。1.抗高血压药物治疗;2.高血压伴发靶器官损害及相关临床疾病的治疗;3.治疗期间相关检查。九、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二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有急性脑血管病史并经CT或MRI证实。3.同时合并下列症状之一的:(1)肢体功能明显障碍,单侧肢体肌力≤4级;(2)构音障碍或失语;(3)认知功能障碍;(4)其他神经功能缺损的症状如:感觉障碍、大小便失禁、吞咽障碍、视力缺损等。1.脑血管疾病原发疾病的药物治疗;2.后遗症及并发症的对症治疗;3.中医诊疗;4.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十、糖尿病1.二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病史资料,同时空腹及餐后血糖均达到糖尿病诊断标准(随机血糖≥11.1mmol/L或空腹血糖≥7.0mmol/L两次以上;或OGTT2小时血糖≥11.1mmol/L),并有下列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中之一的:
  (1)糖尿病肾病,ACR比值≥mg/g(6个月检查3次,2次以上为阳性),或尿白蛋白≥mg/24h或CKDⅢ期及Ⅲ期以上;(2)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眼底检查糖尿病眼底Ⅲ期及Ⅲ期以上;(3)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神经传导速度减慢;(4)糖尿病足,有明确的足部水肿、变色、溃疡、肢端坏疽;(5)合并高血压、冠心病、脑血管意外之一;(6)1型糖尿病无并发症时,需提供半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历。1.口服降糖药和胰岛素治疗;2.糖尿病并发症的治疗;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十一、支气管哮喘1.二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一年以上病史资料,同时符合支气管哮喘疾病的诊断标准、影像学检查提示肺气肿。1.抗感染治疗、哮喘疾病并发症的药物治疗;2.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十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二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一年以上病史资料,同时符合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诊断标准,肺功能提示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FEV1/FVC70%)或血气分析结果提示Ⅱ型呼吸衰竭(PaO2<60mmhg且PaCO2>50mmhg)。1.抗感染治疗、祛痰、支气管扩张、糖皮质激素等药物治疗;2.并发症的药物治疗;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十三、结核病1.二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出院证明书或疾病诊断证明书。2.痰结核菌涂片或痰结核菌培养阳性。3.痰结核菌涂片或痰结核菌培养阴性,但胸部影像学检查发现异常者需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1)临床有结核中*症状或呼吸道症状(低热、盗汗、消瘦、咳嗽、咳痰或咯血等);(2)胸部影像学检查符合结核特点;(3)痰TB-DNA(+);(4)经抗结核诊断性治疗有效者;(5)肺外组织病理检查结果为结核病变者。1.抗结核药物治疗;2.并发症的治疗;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备注:享受待遇2年以后需继续治疗患者需要重新申请认定。 十四、癫痫1.二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一年以上病史资料,同时每年发作2次及以上需要长期服药治疗者,有相关病历,典型的症状为痫性发作,包括全面性强直——阵挛发作、失神发作、部分运动性发作、肌阵挛发作等。3.脑电图描记报告符合癫痫的诊断标准。1.抗癫痫药物治疗;2.相关对症治疗。十五、慢性肝炎1.二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各项之一:(1)肝功能异常,血清学检查(HBsAg或HBV-DNA阳性、或抗-HDV阳性、或血清抗-HCV阳性、血清或肝内HCV-RNA阳性)支持病*性肝炎或免疫学检查支持自身免疫性肝炎;(2)肝功能正常,HCV-RNA阳性或HBV-DNA阳性,需要继续抗病*治疗的,需具备慢性肝炎病史半年以上,有明显的肝炎症状,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两项之一:彩超或CT提示慢性肝损害;肝脏病理改变提示炎症活动度为G1、纤维化分级为S2以上级别。1.药物治疗(抗病*、保肝等);2.治疗期间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十六、肝硬化1.二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同时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1)肝功能试验呈阳性、肝纤维化指标升高、肝活组织检查有假小叶形成;(2)有门脉高压体征;肝硬化病人有门静脉高压、梗阻所产生的侧支循环形成如脾肿大、脾功能亢进、上消化道出血以及因肝功能损害,凝血酶原时间延长;(3)肝功能、凝血功能、影像学检查(B超、CT、MRI)等结果符合肝硬化的改变。1.药物治疗(保肝、抗病*、抗肝纤维化、抑制免疫等);2.相关的对症治疗和并发症的治疗;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十七、类风湿性关节炎1.二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一年以上病史资料,血沉、类风湿因子、C反应蛋白、抗CCP抗体、X光片等检查符合年ACR/EULAR标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中之一的:
  (1)有皮下结节;
  (2)X线摄片改变(至少有骨质稀疏);
  (3)类风湿因子阳性。1.药物治疗(非甾体抗炎药、金制剂、免疫抑制剂、糖皮质激素等);2.并发症的对症治疗;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十八、肾病综合征1.二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同时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1)24小时尿蛋白定量、血浆白蛋白、血脂、肾功能检查结果符合24小时蛋白尿3.5g/d、血浆白蛋白30g;(2)有明显的肾病综合征的临床表现,24小时尿蛋白定量接近但未达3.5g/d,需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并根据相关病史资料、24小时尿蛋白定量、血浆白蛋白、血脂、肾功能检查等进行认定。1.引发肾病综合征原发疾病的治疗(糖皮质激素、细胞*药物等);2.对症治疗(利尿、抗凝、降脂);3.激素及免疫抑制剂治疗不良反应的治疗;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十九、痛风1.二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半年以上病史资料,同时符合下列各项中两项的:(1)持续高尿酸血症:血尿酸μmol/L(7mg/dl);(2)一个以上的关节受累;(3)合并痛风性肾脏受累。1.药物治疗(非甾体消炎药、糖皮质激素、排尿酸药、抑制尿酸生成药等);2.对症治疗及并发症治疗;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二十、青光眼1.二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一年以上的病史资料,同时符合下列各项中两项的:(1)眼压升高:眼压2lmmHg,卧位测量23mmHg(Goldmann压平眼压计);(2)视网膜神经纤维层缺损或视盘改变(视盘损害);(3)视野缺损(青光眼性视野损害)。1.药物治疗(拟胆碱能药物、拟肾上腺素药物、β受体拮抗药物、碳酸酐酶抑制药物、前列腺素类药物);2.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二十一、重症肌无力和进行性肌营养不良1.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具有典型临床症状,同时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1)抗胆碱酯酶药物试验阳性;(2)血清抗AchR抗体阳性;(3)肌酶明显增高;(4)肌电图报告支持重症肌无力或进行性肌营养不良。1.药物治疗(糖皮质激素、抗胆碱酯酶药物、免疫抑制剂);2.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3.中医诊疗。二十二、运动神经元病1.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同时符合下列各项:(1)慢性进程;(2)表现肌无力或肌萎缩,伴或不伴有肌束震颤;(3)上下运动神经元受累征象,无感觉障碍;(4)典型神经源性改变肌电图(近两年资料)。1.对症治疗及并发症治疗;2.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3.中医诊疗。二十三、肾功衰药物治疗1.二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病史资料(包含24小时尿蛋白定量、肾功能、肾脏B超、CT、血常规、肝功、血脂、电解质等,或肾脏病病理资料)。3.GFR下降超过3个月。1.原发疾病的治疗;2.对症治疗;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二十四、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期1.二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符合以下各项之一:(1)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结果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诊断标准;(2)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病人,需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根据相关病史资料,影像学资料(B超、CT、MRI、X片等)、肿瘤标记物等资料进行认定;(3)血液学检查或骨髓检查或染色体检查等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的诊断标准。1.对症治疗;2.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二十五、精神类疾病(双向情感障碍、抑郁症、躁狂症和癫痫所致精神障碍)1.两年以上病史资料,同时符合《ICD—10国际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十版)--精神与行为障碍》相关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2.应持有精神病或精神卫生学执业资格的、医院或二级甲等(含)医院精神科中级职称(含)以上医师签署的精神类疾病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1.抗精神类疾病的相关药物治疗;2.精神障碍相关药物不良反应的治疗;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备注:享受待遇2年以后需继续治疗患者需要重新申请认定。Ⅱ类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一、恶性肿瘤放化疗期1.二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符合以下各项之一:(1)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结果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诊断标准;(2)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病人,需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根据相关病史资料,影像学资料(B超、CT、MRI、X片等)、肿瘤标记物等资料进行认定;(3)血液学检查或骨髓检查或染色体检查等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的诊断标准。1.肿瘤的放疗、化疗、核医学治疗;2.恶性肿瘤的内分泌治疗和免疫治疗;3.必须的对症治疗;4.放化疗不良反应的治疗;5.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二、白血病1.二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血液学检查、骨髓检查报告符合白血病的诊断标准。1.药物治疗;2.对症治疗及并发症治疗;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三、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1.二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实验室检查:如血液学检查、骨髓检查、染色体检查等符合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的诊断标准。1.药物治疗;2.对症治疗;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四、耐多药肺结核1.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符合以下标准:(1)出现发热(多为低热)、盗汗、咳嗽、咳痰、咯血、胸痛等临床症状;(2)影像学检查:显示活动性肺结核病变特征;(3)痰液检查:药物敏感试验或分子生物学等检查证实,至少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1.抗结核药物治疗;2.对症治疗及并发症治疗;3.治疗期间不良反应的治疗;4.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五、肾功衰透析治疗1.二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新确诊患者符合(1)至(3)项中一项及以上指标,且有(4)至(7)项中一项及以上指标;既往有尿*症门诊透析治疗病史患者提供相关证明,并符合(1)至(3)项中至少一项指标。(1)肌酐清除率(Ccr)≤15ml/min;(2)血尿素氮≥28.6mmol/l(80mg/dl);(3)血肌酐≥.2umol/l(8mg/dl);(4)高钾血症K≥6.5mmol/l;(5)代谢性酸中*HCO3≤16.74mmol/l;(6)有明显水潴留体征(严重浮肿、血压升高及充血性心力衰竭);(7)厌食、恶心、呕吐等明显尿*症表现。1.透析治疗;2.并发症及原发性疾病的治疗;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1.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器官移植手术的当次出院证明书、手术记录和住院病历复印件。1.抗排异药物治疗;2.抗排异治疗期间并发症的治疗;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七、再生障碍性贫血1.二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血常规、骨髓检查等符合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诊断标准。1.药物治疗;2.对症治疗;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八、地中海贫血1.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血常规、血红蛋白电泳、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报告等支持地中海贫血的诊断。1.血清铁蛋白大于ng/L进行去铁治疗,有脏器损害需对症治疗应附相关检查报告;2.抗氧化治疗;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九、精神分裂症1.一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历,同时符合《ICD—10国际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十版)--精神与行为障碍》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2.应持有精神病或精神卫生学执业资格的、医院或二级甲等(含)医院精神科中级职称(含)以上医师签署的精神分裂症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1.药物治疗;2.药物不良反应的治疗;3.治疗期间相关检查。
  十、血友病1.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血常规、凝血因子、APTT及其他凝血检查支持血友病的诊断。1.药物治疗;2.替代治疗;3.对症治疗;4.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十一、小儿脑瘫1.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临床表现或相关检查符合小儿脑瘫诊断标准。1.药物治疗;2.康复治疗;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十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1.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符合HIV感染或艾滋病(ICD-10编码B24.X01)的临床诊断标准,罹患肺部感染、肝部感染、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及其他感染类疾病之一的。1.药物治疗;2.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十三、帕金森氏病1.二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半年以上抗帕金森氏病药物治疗的病史资料,同时符合下列各项中两项的:(1)临床资料显示:出现静止性震颤、肌强直,并有运动迟缓、姿势步态异常两项主征中的一项;(2)左旋多巴药物治疗有效;(3)头部CT或MRI扫描等检查支持本病诊断。1.抗震颤麻痹的药物治疗;2.对症治疗;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十四、系统性红斑狼疮1.二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半年以上病史资料,血常规、肾功能、相关免疫学检查等符合系统性红斑狼疮年ACR标准或年SLICC修订的ACR标准。1.药物治疗(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2.激素及免疫抑制剂不良反应的治疗;3.对症治疗;4.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十五、肝豆状核变性(铜代谢障碍)1.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医院血清铜蓝蛋白检验报告;3.医院眼科裂隙灯检查报告;4.医院尿铜检验报告;5.医院肝铜检验报告。1.血清铜蓝蛋白<㎎/L;2.缓慢进行性震颤、肌僵直、构音障碍等椎体外系症状、体征或/及肝功能异常、慢性进行性加重的肝硬化表现;3.裂隙灯下证实有特异的角膜色素环;4.24h尿铜>ug;5.肝铜含量>ug/g(肝干重);患者符合上述条件中的第1条及2.3.4.5条中至少1条可申报肝豆状核变性门诊特殊疾病管理。1.驱铜及阻止铜吸收的药物治疗;2.对症治疗的药物治疗;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十六、普拉德—威利综合征1.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分子遗传学检查报告。1.出现肥胖、智力减退、性腺发育不全及肌张力低下等临床表现;2.分子遗传学检查15号染色体15q11.2-q13区域印记基因的功能缺陷,父源染色体片段或者等位或者基因缺失或印记中心缺失及突变。患者同时符合上述两条者可申报普拉德—威利综合征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十七、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1.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医院骨龄检查报告;3.医院血清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1GF1)检查报告;4.医院生长激素(GH)激发试验报告;5.医院垂体影像学检查报告;6.医院提供的相关病史资料。1.认定范围限定儿童(≤18岁);2.身高落后于同年龄、同性别正常健康儿童身高的第三百分位数或2个标准差(-2SD)以下;3.年生长速率<7㎝/年(3岁以下);<5㎝/年(3岁—青春期前);<6㎝/年(青春期);4.匀称性矮小,面容幼稚;5.骨龄落后于实际年龄2年以上;6.两项GH药物激发试验GH峰值均<5ug/L;7.认定标准中血清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1GF1)水平低于同性别同年龄正常参考值范围;8.认定资料为3个月内的资料;9.排除其他基础疾病。患者同时符合上述九条者,可申报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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