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低保*策
(一)、什么条件可以申请低保?
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府规定的农村居民家庭。当前本县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元/人.年。
(二)、低保有没有指标限制?
申请低保是困难群众的权利,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或通过已开通的*务服务平台,向乡镇人民*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农村低保没有指标限制,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都可以享受,应保尽保。
(三)、什么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
这些人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监狱服刑人员,连续3年(含3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家庭成员生重病能不能申请低保?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是否患疾病以及患何种疾病等,不是申请低保的必要条件,与能否纳入低保范围没有必然联系。如因家庭成员生重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低保范围,家庭自负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以作为认定低保对象的参考条件。
(五)、哪些算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主要由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组成。①工资性收入: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②家庭经营净收入: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③财产净收入: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有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④转移净收入: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
(六)、哪些可以不计入家庭收入?
以下可以不计入家庭收入:①申请人家庭按照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②*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③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④“十三五”期间,国家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经县级以上民*部门认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七)、哪些家庭刚性支出可以扣减?
在核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接受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可适当扣减。家庭最高扣减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具体扣减为4项: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的康复、护理、辅助器械配备费用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助*策后的自负费用。②患大病、重病,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负费用。③接受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杂费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教育补助*策后的自负费用。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积极就业时,已实现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
(八)、有哪些财产不能享受低保?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享受低保:①人均拥有的存款、股票、基金、保险等价值超过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②申请低保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③在城镇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的;④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和有一定效益的;⑤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不局限上述规定,由县级民*部门结合实际综合认定是否纳入保障范围。
(九)、子女有房有车,能不能享受低保?
在认定低保对象收入、财产时,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生活,子女的房屋和车辆应视为家庭共同财产;如果父母和子女没有共同生活,子女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赡养费应计入家庭收入。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均符合当地低保*策规定,可以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的,不应纳入低保范围。
(十)、办理低保有哪些程序?
家庭或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后,经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乡镇人民*府审核、张榜公示以及县级民*部门审批等程序,审批通过就可以享受低保。
(十一)、低保金怎么发?
低保金从纳入低保的次月起发放,一般发放时间在每个月的10日以前。低保金不发放现金,打入低保家庭的银行账户。
(十二)、发现低保问题怎么投诉?
各级民*部门的网站上都公布有低保投诉举报电话,本地举报
红山乡低保投诉举报-
巧家县民*局低保投诉举报-
(十三)、骗保有什么后果?
低保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民*部门取消其资格,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可处以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将当事人个人信息计入云南省社会救助信用管理数据库;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特困供养*策
(一)、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特困供养?
城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三个条件可申请特困供养。
(二)、如何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或因患大病卧床不起连续超过半年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
(三)、如何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上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的或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或因患重病长期卧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特困供养分那两种形式?
特困供养对象实行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特困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集中供养的,由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照料和日常管理。
分散供养的,可以由特困供养对象所在的乡镇人民*府,在充分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有照料服务能力的照料服务人(社会组织或机构),并与受委托照料人(社会组织或机构)、特困供养对象签订三方委托照料供养服务协议。
(六)、特困供养内容包括哪些?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
5、办理丧葬事宜。
(七)、如何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第二代残疾证、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八)、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认定依据
特困人员的自理能力认定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1)自主吃饭;(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厕;(5)室内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对上述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九)、特困人员补助及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实行动态增长机制。年度昭通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统一为元/人/月;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元/人.月,三档(其他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88元/人.月。
(十)、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普通本、专科及以下)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临时救助*策
(一)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月均支出的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4.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和其他社会帮扶救助资金部分)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5.县人民*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因打架斗殴、酗酒、*博、吸*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3.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4.参与或从事*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的,或受到行*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5.非学校录取,择校高费就读的学生家庭;
6.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或非法上访、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7.县人民*府规定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三)、所需材料
依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向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填报《巧家县城乡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薄、残疾证等复印件,并视救助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1.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灾情照片等相关资料;
2.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事故处理的有关证明材料;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诊断证明书、医疗保险结算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4.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与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增加的有关证明材料;因子女基本教育费突然增加导致生活困难的,需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理由充分,资料齐备,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府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有关证明材料。
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策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条件有哪些?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0—18岁儿童。
(二)、申请条件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联是指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及相关特定关系人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重病原则是指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认定的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地方性氟骨症、克山病及艾滋病病人。各年度具体的大病病种根据国家和省人民*府*策规定执行。
(三)、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哪些程序?
监护人或临时照料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提出申请并受理后,经过信息比对、入户查验、民主评议(集体审核)以及县级民*部门确认等程序,确认通过就可以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四)、提出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监护人或临时照料人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儿童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法定抚养、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受委托证明、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入户查验需要完善哪些证明材料?
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失踪: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材料;
重残:一、二级残疾人证或三、四级精神残疾、智力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重病: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服刑、强制隔离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司法行*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决定书》等证明材料;
失联:由儿童户籍地所在村(居)委会2名以上亲属或邻里出具父母失去联系且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证明人签名并按指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府注明意见并加盖印章);
年满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高中、职高、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
(六)、提出申请后,多久才能知晓是否纳入保障?
提出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即可知晓是否纳入保障,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怎么发放?
从县级民*部门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按月打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的银行账户,不发放现金。
(八)、哪些情况终止保障?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1)年满18周岁且未在普通全日制本科、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院校、普通(职业)高中等就读的;
(2)已经在普通全日制本科、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院校、普通(职业)高中等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毕业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6)出现符合终止保障其他情形的。
(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咨询、问题投诉有哪些途径?
各级民*部门的网站上都公布有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本地举报
红山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咨询和投诉举报-3014
巧家县民*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咨询和投诉举报-
(十)、骗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有什么后果?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的,由县级民*部门取消其资格,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将当事人个人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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