肌营养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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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25 14:09:00

桂残联字〔〕7号

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

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残联,各定点机构:

为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指导,根据《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桂*发〔〕45号)的授权解释规定和建立科学合理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指导意见》(桂残联字〔〕号),结合我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际,现将《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年3月10日

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指导意见

一、申请要求

(一)凭居住证申请的,残疾儿童需办理居住证,无法办理居住证的应附说明材料及监护人居住证、监护关系证明(户口本等)。

(二)申请人应持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定点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申请,诊断证明应达到国家残疾等级四级以上评定标准或以下规定条件。

二、申请条件

(一)凭残疾人证申请

应选择对应残疾类别的救助内容。

(二)凭诊断证明申请

1.视力残疾

诊断证明内容应包含:双眼视力或视野。

对不能进行残疾等级评定的0~3岁视力残疾儿童,可根据病种提供手术及术后康复训练救助,救助病种为:先天性白内障、儿童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Rb)、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OP)、永存原始玻璃体增生症(PHPV)、家族性渗出性玻璃体视网膜病变(FEVR)、外层渗出性视网膜病变(Coats病)。

2.听力残疾

诊断证明内容应包含:不可逆的听力障碍(包括感音神经性聋、混合性聋)。

3.言语残疾

诊断证明内容应包含:脑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损伤以及损伤程度。

4.肢体残疾

诊断证明内容应包含: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的程度。

对不能进行残疾等级评定的0~3岁肢体残疾儿童,诊断证明明确以下疾病可提供康复救助:

(1)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的躯干或四肢功能障碍,如:全面性发育迟缓、大脑发育不良、脑性瘫痪、脑炎后遗症期、脑血管病后遗症期、脑外伤后遗症期、脑白质软化、周围神经病变等。

(2)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如:肢体残缺、马蹄内翻足、肢体发育畸形、骨关节病、运动功能障碍(肿瘤、先天性代谢性疾病、染色体异常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多关节挛缩、重度先天性肌性斜颈、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等疾病引起的肢体运动功能障碍)等。

(3)脊柱、骨盆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如:脊髓损伤、脊柱侧弯(大于45度)、脊髓疾病、强直性脊柱炎、骨盆错位、髋臼发育不良、先天性髋关节脱位等疾病。

5.智力残疾

诊断证明内容应包含:智力发育水平(发育商或智商)及社会适应能力。

6.孤独症

诊断证明内容应包含:孤独症诊断。

残联或定点康复机构应根据诊断证明内容,对照相关文件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可以提供康复救助。

三、康复训练救助标准

(一)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

康复训练:0~6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95元,7~17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50元。其中,肢体残疾引导式教育训练每天不少于30分钟。

(二)孤独症儿童

康复训练:0~12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95元,13~17岁救助标准每服务日不低于50元。

(三)线上康复

特殊时期按自治区残联要求开展线上康复训练的,0~6岁(孤独症儿童0~12岁)救助标准为:

1.一对一指导课每节50元。不少于30分钟,每周编写一次训练方案,包含训练目标和训练措施,每天有训练记录和指导过程截图,家长签字确认。

2.集体课每节15元。不少于30分钟,每天不得超过2节,有详细教案,每天有上课记录和过程截图,家长签字确认。

3.每人每天线上康复训练救助费用不超过80元,每月总额不超过线下康复训练标准。

7~17岁(孤独症儿童13~17岁)救助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四、手术救助标准

为0~17岁视力、肢体残疾儿童提供矫治手术救助,救助标准每年不低于1万元。

五、救助年龄

0~6岁,指申请救助年度1月1日前未满7岁;0~12岁,指申请救助年度1月1日前未满13岁;13~17岁,指申请救助年度1月1日前满13岁,未满18岁。

六、结算要求

(一)康复训练按实际服务天数结算,因自身原因中途放弃救助的,康复机构应及时停止康复训练并报县级残联备案。同一学期内连续请假10天、累计请假20天(病假除外),或无故缺课10天以上的,县残联或康复机构可终止其康复训练,终止训练后同一学期内不再提供康复训练救助。

(二)康复训练结算每年应分两次以上进行,结算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审批表及定点机构服务协议复印件;

2.康复服务的日记录表和月费用统计表(家长签字和机构盖章);

3.康复服务档案。每个救助周期提供一次,包含残疾儿童基本信息、康复训练情况和康复效果的纸质客观记录。

(三)同类手术救助结算在救助标准范围内每年不超过两次,结算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审批表及定点机构服务协议复印件;

2.手术病案复印件;

3.个人自付费用凭证复印件。

(四)各级残联要努力提高经办能力,切实提高救助经费预算的执行率,保障残疾儿童的康复权益,维护康复机构的合法利益,严格按照《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桂残联字〔〕64号)要求,及时完成结算清单审核并按照合同协议支付救助费用。

七、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1

档案编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康复服务档案

(年度)(样版)

儿童姓名:

救助类别:

救助起止时间:年月日开始

年月日结束

康复服务机构名称:

表1

基本情况登记表

儿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户口或居住证所在地

身份证号

诊断结果

确诊机构

确诊时间

残疾程度

□一级(极重度)□二级(重度)□三级(中度)□四级(轻度)

是否伴有其他残疾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

既往康复情况

□机构康复训练□学前教育□其他□未进行过康复

监护人

姓名

民族

身份证号

受教育程度

职业

联系电话

父亲

母亲

照顾人姓名

年龄

与儿童

的关系

受教育程度

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表2第一次康复评估报告及个别化康复计划(描述性)

(报告粘贴处)

注:内容应包括个案基本资料,评估结果,问题陈述,康复目标,家长签字,主管教师签字等

表3第一次康复评估结果

(报告粘贴处)

注:内容应包括评估量表数据剖面图、客观数据指标

表4第二次康复评估报告及个别化康复计划(描述性)

(报告粘贴处)

注:内容应包括个案康复训练过程,个案进步情况,个案存在问题,下阶段康复建议,家长签字,主管教师签字

表5第二次康复评估结果

(报告粘贴处)

注:内容应包括评估量表数据剖面图、客观数据指标

表6第三次康复评估报告及个别化康复计划(描述性)

(粘贴处)

注:内容应包括个案康复训练过程,个案进步情况,个案存在问题,康复服务结束转介服务建议,家长签字,主管教师签字

表7第三次康复评估结果

(报告粘贴处)

注:内容应包括评估量表数据剖面图、客观数据指标

表8

支持性服务记录表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时长

服务日期

服务人员

是否满意

监护人签名

康复知识培训及家庭康复指导

家长康复咨询和心理辅导

附件2

康复服务费用统计表

(月)

姓名:性别:户籍地:编号:

身份证号和残疾证号:

残疾类别或疾病证明诊断:

科室:

服务时间:

序号

康复服务内容

收费标准

服务次数

合计(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其中:康复救助经费元,家长自付经费元,机构减免元。

家长签字(按手印):单位盖章:

附件3

康复服务日记录表

病案编号:姓名:性别:班级:科室:月份:主管签名:

日期

服务内容

家长签字

日期

服务内容

家长签字

日期

服务内容

家长签字

日期

服务内容

家长签字

日期

服务内容

家长签字

日期

服务内容

家长签字

日期

服务内容

家长签字

日期

服务内容

家长签字

日期

服务内容

家长签字

日期

服务内容

家长签字

日期

服务内容

家长签字

日期

服务内容

家长签字

日期

服务内容

家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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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家长签字

日期

服务内容

家长签字

日期

服务内容

家长签字

日期

服务内容

家长签字

日期

服务内容

家长签字

日期

服务内容

家长签字

日期

服务内容

家长签字

日期

服务内容

家长签字

日期

服务内容

家长签字

日期

服务内容

家长签字

合计

服务内容

服务次数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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