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律师聚集平度是搞的什么起义?
据上消息,有署名大漠鱼者介绍说:“这几天,陈宝成及村民等人被集体刑拘的事,触动着每一个追求“司法公正”者的心。毫无疑问,律师理所当然成为追求“公正”的实践者。为此,从8月13日起,全国多位律师相约一起去山东平度“体验司法环境”。据说,截止今天,分批到达平度的律师已有近300人。然而,如此声势浩大的律师团的行动在唤醒民意的同时,也激怒了另外一些人,其中方舟子就是公开表示不满的一位……”
方舟子说:“打官司一个被告雇一两个律师足够了,要壮大声势,搞十来个人的律师团也已够吓人。现在号称有来自全国各地的300多名律师齐聚平度,这是要跟公安打群架,还是像某参与律师说的发动平度起义?”
不仅如此,方舟子还于当晚10点20分发布的腾讯微博称:
“江平、贺卫方等人一直在批评中国司法不独立,结果碰到自己圈子的人涉嫌犯罪被刑拘,不是法律途径维护其权利,而是写公开呼吁信呼吁当地市委书记、市长干预司法,这不是很讽刺吗?”
有一位先生评论说:“无论有多少律师前去平度援助陈宝成,都自己花钱,没有伸手向*府要,难道不可以吗?如果按照方舟子的说法,相约多人则有起义之嫌,那么集体公款旅游应该算什么?法官集体嫖娼又该算什么?如果按照方舟子的说法,相约多人有起义之嫌,那么,集体公款旅游应该算什么?法官集体嫖娼又该算什么?作为公众人物的方舟子借机挑拨之意犹司马之心,别搞的自己像很懂事的样子,说白了,方舟子就是向主子示好,试图挑起公权力的强势介入,不折不扣的依附走狗嘴脸……”
笔者到现在还不知道“平度事件”的发展如何,也不知“平度起义”最后的结果和正确的评论是什么,但骂方舟子是“走狗嘴脸”就不对了。
老朽最近读到一篇早年关于胡适先生的文字,是林建刚先生写的,很有意思,也有点道理。特介绍一下:
林先生说,在南开大学二主楼前面有一座西南联大纪念碑。在学生名录的最后几行有邓特、林诒昌、殷福生三个名字。看到这三个名字时,他就想起了他们与胡适的交往,并由之想到了他们在1949年前后的人生选择与之后的命运,禁不住感慨万千。
这里,为了节约文字只说“胡适与邓特”。
【在西南联大读书时,邓特就是左翼青年,在思想倾向上拥护共产主义。抗战胜利后,西南联大就地解散,各个学校分别复员北上。邓特进入北大*治系,继续自己的求学生涯。这期间,身在北大的邓特,壁报《奔流》。这份壁报的内容以批判国民*府为主,由于言辞激烈,引起了国民*特务的注意。1948年,邓特被国民*特务逮捕,罪名是是“受华北学联领导,替共匪宣传”。此事迅速被北大学生自治会知晓,为捍卫人权起见,北大学生代表要求时任北大校长的胡适立即营救被捕学生邓特。
对于北大学生代表的要求,胡适说,“同学被捕的事情,他有四个原则交训导处去办,他不会为同学的事去跑衙门。”这四个原则是:
一、如有学生被捕,学校代为打听逮捕的机关。
二、通知该机关对被捕学生加以优待。
三、被捕学生罪嫌较轻,由校方保释。
四、被捕学生罪嫌较重,请求移交法院办理。
除此之外,对于学生运动,胡适还有三个基本的看法:
1.学生不是有特殊身分的;
2.学校不是治外法权的地方;
3.从事于革命工作的同学应自行负责。
对于胡适的主张,北大学生代表表示失望,希望胡适无条件救助学生,北大学生代表一直坚持邓特是被非法逮捕,而胡适则不同意“非法逮捕”这个表述。胡适引用《中华民国宪法》第二十三条来证明他为什么不同意“非法逮捕”这个表述。
由张君劢主持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其前二十二条规定的都是人民所享有的权利,而第二十三条则规定: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胡适的这种态度,与他就“人权保障同盟事件”接受《士林西报》采访所表达的态度是完全一致的。
1932年,共产国际通过人权保障同盟这一组织,打着保障人权的名义去拯救共产国际的重要人物牛兰。胡适、林语堂等人成为他们所利用的对象。后来在接受《士林西报》采访时,胡适表示:
民权保障同盟不应当提出不加区别地释放一切*治犯,免予法律制裁的要求,如某些团体所提出的那样。一个*府为了保卫它自己,应该允许它有权去对付那些威胁它本身生存的行为,但*治嫌疑犯必须同其他罪犯一样,按照法律处理。
然而,由于邓特在国民*的监狱中遭遇刑讯逼供,胡适最终还是让北大校方保释了邓特。此外,北大校方还为邓特提供了辩护律师——费孝通的哥哥费青。
保释出狱之后的邓特,后来去了解放区。同多数学生一样,邓特也认为“解放区的天就是明朗的天”。到了解放区的邓特,最后却因为曾坐过国民*的监狱,被怀疑曾自首叛变,是潜入解放区的国民*特务。
审查期间,邓特同样遭到了刑讯逼供。而这时候,由于为邓特辩护难免有国民*特务的嫌疑,再也没有学生为他辩护;同时,在这一时期,胡适早已离开了大陆,也没有人再给他提供辩护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来为他做“疑罪从无”的辩护了,邓特最终被迫自杀。】
应该承认,胡适对于邓特的态度是依法办事的,后来保释邓特也是正确的,邓特去了解放区应该很好,但遗憾的是邓特在解放区被疑为特务,刑讯逼供,最后自杀。因为没有人为他做“疑罪从无”的辩护了。
笔者以为,最近国家已经正式颁布法律条款,肯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对公检法办案要终身承担责任……故所以,江平、贺卫方等法学专家学者的行为必须也要依法行事,300律师聚集,被方舟子逮了个正着,只要大家依法办事,依法治国,方舟子的说法就没有错,应该讽刺。江平、贺卫方等,以及300律师,则是有点知法犯法的嫌疑了……
对待诸如此类事件,大家都应该提高对“普法”的认识。
2013年8月19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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